記者從青島市公安部門了解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》《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》《青島市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規定,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6日,青島市行政區域(含陸域和海域)內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、施放,經依法批準用于電視轉播、航拍、警務、應急救援、氣象探測等活動的除外。
如發現有個人或單位違反規定,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依法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違法行為的,應當依法處理。
據了解,公安機關將會同民航、氣象、體育、城市管理、自然資源和規劃、農業農村、海洋發展、園林和林業、文化和旅游、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。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、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、管控;必要時,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、管控措施。
據悉,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是指輕型和超輕型飛機、輕型直升機、滑翔機、小型以下無人機、三角翼、滑翔傘、動力傘、熱氣球、飛艇、航空模型、無人駕駛自由氣球、系留氣球、孔明燈、大型風箏等。(毛道光)